最高院观点:“借牌买车”能排除强制执行吗?
“借牌买车”是一方借用或租用他人“小客车指标(车牌)”出资购买车辆的情形,因为车辆实际出资人和登记权利人不同,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区分二者的权利边界。实践中,在登记权利人成为被执行人时,法院会根据车辆登记外观对指标使用人出资购买并使用的车辆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措施,此时,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的一份判决书中表明了对此类问题的立场。
该案件由百伦律师事务所王汝亚律师代理,主要诉求为车辆(“执行标的”)实际出资人申请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该诉请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面支持。
本案经历了查封、执行异议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解除查封不得执行、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等程序,可谓一波三折,可以看出即使在高院、最高院的层面上对此问题也存在比较激烈的观点对抗。
本案上诉至最高法院后,合议庭前后组织了三次庭审,各方就庭审焦点问题进行了多轮论述和辩论,充分展示了己方的观点。2022年4月,我们收到最高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希望本案判决书载明的裁判观点能够进一步指引规范此类问题的司法实践。
裁判要旨
一、指标使用人借指标出借人之名购买车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尚不宜否定指标使用人实际权益。
二、执行标的非指标出借人的责任财产,仅以该机动车登记在指标出借人名下即认为可作为其财产予以执行依据不足;且执行人亦未基于交易关系对机动车登记产生外观信赖,其所享债权欠缺优先保护的法律依据,因此应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相当精彩,从法条到法理,逻辑清晰,从事实到权利,条理井然,极具说服力。摘要如下:
一、判断对机动车享有实际权利的主体不能仅以机动车登记为据,还应当结合机动车的购买交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相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予以综合认定。
二、本院认为在民事权益范围内,实际出资人对案涉机动车所享有的权利仍应予以适当保护。理由如下:
其一,“借牌买车”虽有悖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二,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登记并不产生物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从现行法律看,判断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
其三,实际出资人对案涉机动车实际出资并占有使用,申请执行人则系基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而涵盖至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两种权利相较,申请执行人所享有债权欠缺优先保护的法律依据;
其四,责任财产系民事主体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各项财产和权利总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以其责任财产为限。
至此,“借牌买车”法律关系水落石出。
作者介绍
王汝亚
执业律师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投资并购、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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